您的位置:
> 详情

产业政策

发布日期:2024-04-30 11:37:02   来源 : 投资番禺    浏览量 :32
投资番禺 发布日期:2024-04-30 11:37:02  
32

番禺区促进万博商务区风险投资

产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

 

番府办规〔2022〕1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引领创新作用,大力发展番禺特色新型金融,吸引各类风险投资机构集聚万博商务区,打造风险投资产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21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投资机构主要包括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均可商事登记在万博商务区,不设行业准入审批。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办理商事登记手续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等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万博商务区的投资基金企业及其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上述投资基金企业及其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办理相应的各类备案、登记,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三)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不存在不良信用、涉税处罚和违法犯罪记录。

在本区重点发展平台、重点园区的投资基金企业及其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如符合本办法条件,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 鼓励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万博商务区实地办公。对在万博商务区实地办公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租赁及装修补贴,按实际管理规模、租赁面积给予实际租金(不含管理费等杂费)前3年全免、后2年减半的补贴,但单位面积租金不超过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上一年度办公用房参考价的2倍。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规模按实际管理在万博商务区的投资基金企业实际募集资金合并计算,每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的最高补贴100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并按实际装修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但每平方米装修补贴不超过1000元,装修补贴面积以租赁办公用房实际补贴面积为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应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


第五条 鼓励投资基金企业投资本区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下同),化解企业融资难题。对单个投资基金企业投资本区非上市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对单个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的2%给予投资基金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投资基金企业的奖励最高500万元。对委托投资管理的,给予受托管理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


第六条 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人才被纳入我区高层次人才实施范围的,由相关部门按高层次人才服务政策在医疗卫生、人才入户、子女入学、安居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条 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叠加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但适用区内多项同类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可择优执行,一旦选定不得更改。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向社会公开本办法申报指南,符合要求的,由企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区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按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资金及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由区发展改革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区财政局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优化本区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推荐区内优质项目。


第十条 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将追缴收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取消其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资格,列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重点监测企业名单,依法惩戒失信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2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番禺区促进珠宝首饰产业转型

升级发展管理办法

 

番府办规〔2019〕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借助“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发展机遇,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支持外贸型经济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内销扶持力度,有效推动我区珠宝首饰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以下简称本区)的从事珠宝首饰行业的企业(集团)、交易展示平台、行业商(协)会,以及相关的行业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书面承诺10年内工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不迁出本区。


第三条 扶持珠宝首饰产业发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提升产业综合发展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新设立的奖励补贴所需经费纳入我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盘子内统筹安排,其他原已设立的奖励补贴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番禺区珠宝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作为全面促进我区珠宝首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机构,重点负责审议珠宝首饰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和产业发展规划、审批区内行业活动,统筹安排政府拨付的专项经费等。

番禺区珠宝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城市更新局、区贸促委、番禺日报社、区广播电视台、区投资促进中心、番禺职业技术学院珠宝学院、沙湾镇政府、沙头街道办事处、东环街道办事处、区税务局、番禺海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贸促委内。

区贸促委负责统筹和组织全区珠宝首饰行业活动,加强行业发展的服务与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办理珠宝首饰产业发展的相关业务。


第六条 本辖区范围内的珠宝首饰行业商(协)会组织是推动珠宝首饰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和鼓励行业商(协)会组织举办具有行业特色,有利于促进珠宝首饰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有利于提升番禺珠宝首饰特色产业基地品牌影响力的行业活动。


第七条 区贸促委负责受理申报、组织评审等工作,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提出评审意见和资金安排建议并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区科工商信局根据区政府批复的具体奖励金额在年度产业扶持资金中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于当年6月接受年度奖励的申请,申报期为1个月。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一节  转型升级与效益提升


第九条 设立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新迁入的珠宝首饰企业,自设立、迁入当年起3年内,任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在我区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十条 设立办公用房补贴。对新设立、新迁入的珠宝首饰企业,自设立、迁入当年起3年内,任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达100万元(含)以上,对其当年自购办公用房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包括生产用房),按每年每平方米120元给予补贴。任一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达50万元(含)以上,按每年每平方米60元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给予面积500平方米的补贴,同一办公用房地址每年只能申领1次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设立生产经营贡献奖励。鼓励珠宝首饰企业致力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对珠宝首饰企业实现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在我区地方贡献的4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达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在我区地方贡献的35%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达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在我区地方贡献的3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设立重点项目扶持。着力推进特色小镇建设,支持大罗塘珠宝小镇、沙湾瑰宝小镇、左边村珠宝产业综合体、国家级珠宝首饰先进制造研究中心应用基地等珠宝首饰产业项目,积极引导行业提升产业层次、拓展产业发展空间,高度实现转型和创新发展。鼓励珠宝首饰产业与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的充分结合,支持区内珠宝产业转型升级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落实,在政策、规划用地、资源对接等方面给予支持。打造“文化+珠宝+旅游”的文商旅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并纳入番禺城市形象、旅游形象宣传推介的内容。


第十三条 设立“一事一议”。大力开展集群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对引进带动性强、投资规模大、业态模式新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四条 设立商标战略奖励。对珠宝首饰企业新注册的国内商标(不含港澳台)每件补贴200元,每个企业每年的补贴不超过10件;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企业,每件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补贴2000元(在指定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按照指定地区的国家数量计算),每件商标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商标注册的珠宝首饰企业,每件一次性补贴5000元,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件;在单一国家取得商标注册的珠宝首饰企业,每件一次性补贴3000元,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件;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珠宝首饰企业,每件一次性补贴1500元,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件。该项奖励年度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节  市场拓展与产业推广


第十五条 设立境内展览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市场活动并给予补贴,对行业机构、行业商(协)会以“番禺珠宝馆”形式组团参展、设计师组团巡展的境内重点珠宝展览会,按展位费的50%给予展位补贴,每次活动最高补贴30万元,每年扶持此类大型活动不超过3个。


第十六条 设立行业主题活动奖励。对经区珠宝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举办的番禺珠宝文化节、广州珠宝钻石国际年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扶持。

鼓励行业机构、行业商(协)会开展各类经贸合作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给予50%补贴,每年扶持此类大型活动不超过6个,每项活动最高给予3万元补贴。

鼓励行业机构、行业商(协)会承办具有行业特色、提升番禺珠宝品牌影响力的各种宣传策划推广活动。包括境内外举办“番禺珠宝”发布会或论坛、设计工艺技能大赛等活动,按实际活动支出给予50%补贴,每年扶持此类大型活动不超过5个,每项活动最高给予30万元补贴。


第十七条 设立电子商务奖励。鼓励珠宝行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珠宝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设立检测中心落户奖励。为珠宝产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通过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中心;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参与拟定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产业政策;开展对外检测、培训等业务的机构;检测中心规模达50人次以上,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达100万元以上,每年给予7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其他奖励。本区已制定相关总部企业奖励、上市奖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产业人才奖励、专利发展奖励、商标品牌发展、境外参展奖励等扶持政策,相关珠宝首饰企业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区贸促委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区珠宝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珠宝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因弄虚作假获得支持和奖励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追回相应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和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获得奖励或补贴而产生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本办法规定的“以下”,均不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9年4月1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因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和修订。









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番市监规字〔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本区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0﹞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为更好科学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评审、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实现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版权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对口项目资助的年度预算,并将预算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每年根据区知识产权发展状况预算下一年度所需的专项资金额度。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报批和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指导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程序检查,防止重复、多头申报;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地理标志、政府质量奖、产品品牌荣誉和企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等。


第八条 对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第九条 对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获得广东省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条 对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获评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过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个数,资助2000元/个,每件商标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对年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给予一次性资助80万元。

对获得同级别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奖项的,给予一次性资助80万元。

对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十三条 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件。

对成功认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个。

对首次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组织,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件商标标志成功注册其他类别集体商标的,资助3万元/件,同一组织最高资助5件。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第十五条 对首次获得“粤字号”农业品牌的单位,一次性资助30万元/个;复评获得“粤字号”农业品牌的,资助5万元。

对获得同类型省级和市级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个和10万元/个。


第十六条 对通过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评估费给予资助,按照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费50%的标准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第十七条 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在获得登记证书后资助300元/件;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其他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资助150元/件。

同一单位每年申请著作权登记资助不超过100件。


第十八条 成功申请建立企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资助3万元开办经费。

工作站每营运满12个月,按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广州市番禺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年度核查合格的,资助10万元。


第十九条 每年安排不高于20万元的工作经费(实报实销),用于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其他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形:

(一)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施行的相关知识产权扶持政策所需经费。

(二)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知识产权项目支出事项。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限制


第二十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从事或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相关信息以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政府质量奖和产品品牌所载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

(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三)被列入市财政、区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的。

(四)发放资助时,申请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申请人在商标、专利、著作权、产品质量、税务、环保、安全生产、进出口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受理、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政府序列质量奖、企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站的资助申请;区版权局负责受理著作权的资助申请;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受理“粤字号”农业品牌的资助申请。


第二十三条 每年集中申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请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资助资金每年发放一次,每次发放上一年度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收到相应资助项目证书(证明或审定资料)按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申请材料。

    申请人超过按资助项目证书(证明或审定资料)确认时间24个月内不申请资助的,视为放弃;职能部门不应受理视为放弃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版权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部门每年按财政预算时间整理已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并制作《番禺区知识产权资助项目汇总表》,区版权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将申请材料和《番禺区知识产权资助项目汇总表》汇总到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对资助项目和资助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相关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组织调查,如查证属实,取消相关单位资助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查证后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用款单位拨付资金。


第六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要求如实申报,做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对口职能部门追回已获得的资助,并向社会公告;该申请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根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依据本办法和配套程序制定;申报指南根据国家、省、市的动态政策进行调整和补充;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申报指南。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2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番禺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管理办法

 

番府规〔2019〕3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的部署安排,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函〔2017〕79号)精神,不断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大力促进旅游优质发展,促进我区全域旅游发展,将旅游业打造为我区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营、龙头带动、群众参与”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高度统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由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统筹全域旅游事业的创建和发展,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内)。 


第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咨询。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一节  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吸引品牌旅游企业进驻,对新建或扩建世界级主题公园、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等重大旅游投资项目,除享受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给予特殊奖励。从2018年起,对我区贡献与上一年度环比增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六条 促进“旅游+”产业融合。对荣获“旅游+”产业业态国家称号的,如国家级农(工)业旅游示范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称号的,奖励20万元。晋档升级按获奖档次之间的奖金差额发放。


第七条 推动旅游景区高质量发展。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对新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资金;对新成功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晋档升级按获奖档次之间的奖金差额发放。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获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或国家5A级旅游景区获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


第八条 推动旅行社高质量发展。对在本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凡被新评为全国百强旅行社、广东省十强旅行社、广州市十佳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


第九条 推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对新成功创建的市级旅游文化特色村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员工参加旅游职业技能比赛;定期举办本区各类旅游行业管理服务培训班和技能大赛。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颁发“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获得前3名成绩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鼓励旅游行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符合《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番发〔2016〕11号)及其配套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文件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发生产具有本土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以及动漫、影视、网游、手游等文创产品。其产品获得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对获奖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对获奖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节  鼓励旅游企业宣传我区旅游形象


第十三条 以我区旅游景区作为重要拍摄场所(出镜时间不少于5分钟)的电影,并荣获金像、金球、金熊、金棕榈、金狮、金马、金鸡、百花等国际、国内著名电影奖项的,对景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如同一个电影有多个景区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相关景区平分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入选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全国年度5A级旅游景区综合影响力排行榜》前3名的企业,各奖励50万元;获广东省景区行业协会《广东省旅游景区游客满意度大数据年度调查报告》第1名的企业,奖励50万元,第2-3名的企业,各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由本区旅游景区主办的旅游节庆活动,突出“全域旅游”主题、活动效果良好,并得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以及区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和认可的,每项活动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三节  提高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


第十六条 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以及对外开放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新建和改扩建旅游厕所给予投资单位资金补助。新建1座的,补助30万元;改扩建1座的,补助20万元(每个单位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广州市及我区的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鼓励开通旅游专线。对我区旅游集散中心新开到区内景区的旅游专线,运营1年以上的,每条专线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支持景区完善通讯网络设施。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科工商信局协调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通讯运营商,在重大节假日期间,重点做好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通讯网络的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旅游志愿服务。团区委和各镇(街),充分发挥我区志愿者在全域旅游事业的作用,支持4A以上旅游景区和旅游问询中心的文明旅游引导和问询服务工作。


第四节  保障旅游用地需求


第二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牵头,通过在基准地价体系中设立二级用途分类,将旅游业用地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细分出来,合理确定旅游业用地的供地价格,实现土地的精准供应。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特色小镇、特色旅游文化村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旅游问询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基础配套设施,提高配建指标。


第二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局牵头,将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用地,纳入城市更新标图建库系统,对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给予城市改造政策倾斜。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包括:我区各镇(街)或集体经济组织;在本区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申报时间为每年5-6月。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必须真实有效,由法定代表人严格审查并签字确认。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填写《番禺区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4份,并提供电子文档,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时需提交原件查验,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一)基本资料。

1.申报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番禺区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获得相关等级、品牌或达标证书及批复文件。

(二)专项资料。申请以下项目的,在基本资料的基础上,需补充相关专项材料。

1.申报上述第五条的,需补充提交近2年的纳税证明。

2.申报上述第十六条的,需补充厕所平面图、厕所外景照片、内景(男厕、女厕、第三卫生间)照片及相关报建材料。

3.申报上述第十七条的,需补充运营旅游专线运输企业客运资质证明,与运输企业签订的旅游专线运营合同,以及运营2年以上的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审核和公示。申报材料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后,通过我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申报情况、奖励扶持名单及金额;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奖励扶持资金的费用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申报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和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资金申报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主要用于我区旅游宣传推广、旅游品牌打造、旅游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旅游资源和商品开发、旅游人才引进和培育,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财政等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取消申报奖励扶持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奖励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条件除第七条从2017年起计算外,其余均从2018年起计算。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均不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番禺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番府办规〔2022〕3 号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对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企业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创新体系建设、政策咨询、研发费用归集、人力资源、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等全链条创新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并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服务100家以上(含100家)企业,且企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每成功服务1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0.2万元奖励,同一服务机构该项奖励累加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每一家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仅奖励1家为该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并发挥主要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自动纳入我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管理范围。我区不再单独开展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孵化面积和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撤销建议。


第五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建设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分别给予认定奖励和评价奖励。

(一)认定奖励。

1.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2.对首次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二)评价奖励(“以赛促评”奖励)。

1.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参加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以赛促评”的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胜奖的孵化器,按照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支持众创空间参加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以赛促评”的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众创空间,按照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优胜奖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或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享受本办法奖励资金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应将所获奖励资金予以退回。


第七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区科技经费范围,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区科工商信局负责按照相关程序审核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并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区审计部门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等职责过程中涉嫌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资格,已取得的奖励资金必须全数退回区财政,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Copyright © 2024 石壁街商会版权所有
微信公众号
名片二维码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资讯来源于网络及网友投稿,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
云计算支持 反馈 枢纽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