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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

发布日期:2024-04-30 11:33:28   来源 : 投资番禺    浏览量 :35
投资番禺 发布日期:2024-04-30 11: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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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扶持奖励办法

 

番府办规〔2021〕1 号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企业上市工作,建设上市企业集聚区,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作为我区的后备上市企业:

(一)在我区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二)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原则上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企业已通过上市决议,制定了具体的上市计划,选择确定了上市中介机构,建立专门的上市工作机构。

(四)近3年企业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五)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条 建立后备上市企业制度,符合我区后备上市企业条件的企业向区科工商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纳入我区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区各相关部门设置“绿色通道”,为后备上市企业提供免排队叫号、专窗受理、专人全程代帮办等便捷高效政务服务,积极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第四为鼓励和引导后备上市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对后备上市企业给予奖励扶持(以下所有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一)后备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扶持:

1.后备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成功的,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

2.后备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的下一年度对我区新增经济贡献的50%奖励给企业,最高奖励资金500万元。

(二)后备上市企业(含我区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我区内资产的控制权)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扶持:

1.后备上市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的,按上市当年度对我区的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资金300万元。

2.后备上市企业在境外上市成功后的下一年度对我区新增财政贡献的50%奖励给企业,最高奖励资金500万元。

(三)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注册地及税务登记迁入我区的,按迁入年度起(含迁入年度)3年内对我区的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资金300万元。


第五条 每成功引进一家上市企业总部到我区落户的,经认定后,给予招商单位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符合奖励扶持的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具体审核并将结果报区政府审议,最后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奖励扶持的审核、拨付、管理等职责过程中涉嫌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规定财政补助和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我区,如有违反则按奖励协议(合同)退回相应奖励资金。


第九条 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区的实际经济贡献。已享受我区其他财政贡献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此政策支持。


第十条 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资格,已取得的上市奖励资金必须全数退回我区财政,同时收回招商单位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管理办法

 

番农规〔2020〕2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9〕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广州市番禺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农业科技服务、特种养殖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审核工作。


第五条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第六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丧失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资格。已经享有资格的,予以取消。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的;

(二)近一年内,因发生坑农害农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三)近一年内,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近三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被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近四年内在本地生产环节,因违法生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近五年内,因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六)其它应当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行为的。

本条第(二)至(五)规定的期限,均从当年开展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印发之日起上溯计算。


第七条  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型、农产品市场带动型、农业科技服务型、其他涉农产业型5大产业类型,从企业的涉农业务收入占比、规模、信用、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被列为候选企业。(具体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分别见附件1、2)


第八条  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3);

(二)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复印件;

(三)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

(四)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

(五)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提供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


第九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申报企业直接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资格,提出评审意见。

2.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

3.我区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范围。

(三)认定

1.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满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上报区政府认定;不能满足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3.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并对外公告。


第十条 经区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未获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上报年度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具体程序、时间、对象和材料要求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监测结果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我区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区级运行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变更材料。不影响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要素的信息变更,该企业继续享有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0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六稳”“六保”

促进市场主体增长的若干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内生动力


各市场监管所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理,采取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做好无照经营业户的办照引导;鼓励一照多址的企业将备案地址办成企业分支机构,助推市场主体扩容;重点盘活因场地问题长期领取营业执照受限的经营户集中区域,解决因历史遗留等问题导致的办照困难。


二、释放经营场所资源,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


各市场监管所结合属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放宽辖区内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临时摆卖点)经营业户的办照条件,各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临时摆卖点),可提交市场开办方(临时摆卖点管理方)的主体资格证明、租赁合同办理租户的执照。

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的限制。允许经营美容美发服务、机动车维修服务采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制度申办营业执照;允许设立登记、变更地址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制度;允许非“四标四实”的地址用作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

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的办理条件,允许无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利用相同地址办理执照,简化“一址多照”的材料收取,申请人可凭已在该地址注册的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人及承租人的同意证明办理新进驻业户的营业执照。


三、支持网店经营主体登记,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审批科、各市场监管所对于仅从事互联网商品销售(零售)的市场主体,允许利用自有或家庭成员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备注“仅限从事网络经营”。


四、优化企业迁移服务程序,积极吸引外地企业落户


审批科开设企业迁移服务专窗,实行迁入免预约办理服务,放宽“容缺”受理范围,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均可当场办结,核发执照。


五、解决注册登记中遇到的问题,助推市场主体增长


审批科注意收集市场主体因临场证明或其他政策性因素影响注册登记问题,及时将有关问题向镇街招商服务大队或相关单位反馈,加强沟通,积极协调,切实打通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堵点”问题,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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